個資蒐集同意書
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
親愛的民眾,為確實處理與回饋您提出的具體建言或反映問題,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內容,再行投書:
一、 為確保您確實可收到勞動部民意信箱之回信,請您務必於寫信完成且收到確認信之7日內點選確認,凡未經點選確認的信件,本信箱將不予受理;如未收到「認證郵件」,請至您的「垃圾郵件匣」查看。
二、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,未經您同意,本部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使用,但如您所陳情事項非屬本部權責,將會轉請主管部會(機關)處理後逕行回復,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,如姓名、聯絡電話、聯絡地址、電子郵件地址等,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主管部會(機關)。
三、 本部基於陳情案件處理之目的範圍內,得以電子或紙本方式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(辨識個人類:包含姓名、電子郵件信箱、聯絡電話、聯絡地址)。個人資料使用期間,為本部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。使用地區為中華民國境內,使用對象為本部或相關處理之其他權責機關(構)。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行使當事人權利,包含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刪除等作業。若您不同意提供以上個人資料,本部將無法回復或處理您的問題。
四、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,得不予處理: (一) 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。 (二)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 (三)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勞動部 敬啟
本人已明確了解勞動部民意信箱之注意事項,並同意遵守所有規定及提供所需之個人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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